因故口角,被訴妨害名譽|誹謗罪之刑事|辯護案件的反思

妨害名譽|誹謗|刑事訴訟|辯護

在公共場合說對方是「你根本就是個大騙子、女騙子,整天騙男人」結局會如何?對於妨害名譽誹謗罪之刑事辯護案件的反思

林晉宏律師

我們一般說的「妨害名譽」,在刑法規定上是包含兩種罪名,就是「公然侮辱」、「誹謗罪」,他們針對的行為態樣不同,成立的要件也有所不同。

在辯護時,可以最高法院的的見解可以參考:「無涉公益或公眾事務之私人爭端,如係被害人主動挑起,或自願參與論爭,基於遭污衊、詆毀時,予以語言回擊,尚屬符合人性之自然反應,況「相罵無好話」,且生活中負面語意之詞類五花八門,粗鄙、低俗程度不一,自非一有負面用詞,即妨害名譽之犯罪。於此情形,被害人自應負有較大幅度之包容。至容忍之界限,則依社會通念及國人之法律感情為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第30號判決意旨參照)擬定策略

遇到這種案子,一定要冷靜。爭端之際,就是不夠冷靜,所以才會因此涉訟、受盡往返法院奔波之苦,後續的訴訟處理,更要冷靜,不能重蹈覆轍。法律意見,其實不難,但是實際操作,律師就是需要耐心聆聽當事人陳述,熟悉在場之人彼此之間的來龍去脈,才能找到反擊的有利位置。

反思本案,如果當時只是憑藉律師專業,而只聽與法律構成要件相關的事實,就會失去為當事人爭取判決無罪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