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傷痕

家庭暴力防治法

 

G實在不知道這七天是怎麼度過的,更不知道和他相處十七年的小孩和他的關係是怎麼發展到今天這個局面。一直以來,G都覺得自己的生活就只是這樣,沒有什麼好炫耀,但也沒有到達走投無路的窘境。生活遇到不如己意的事,在所難免,不就念一念、罵一罵,想不出怎麼念、怎麼罵,那就擺著臭臉的,讓所有人知道他正在不高興。

小孩念國中之後,面對G的責罵以及偶爾的體罰,開始會言詞反擊,就像同年紀的G在面對自己爸爸時一樣的言詞反擊,畢竟小孩長大了。G也總是從小孩反擊時看到自己,這樣的感覺,只是讓G得到小孩畢竟是親生的感覺,並且得到需要像他自己的爸爸一樣,加深自己的力道,千萬不能讓小孩不受控制,壓過他這個爸爸的結論。

七天前,就跟平常場景一樣,當然G也忘記當時小孩是怎樣讓他看不下去而需要出面指責。一開始他只是念念,看見小孩不為所動,不自覺的加大聲量及內容變成罵。就是因為小孩回了「情緒勒索」什麼的,他不知道意思,但他聽得懂「勒索」,這不是形容好人的,怎麼可以讓小孩用這樣的言語來反擊他,他警覺到自己必須採取更強的力道,不能讓小孩騎到頭上來。

所以,接下來是G不斷逼問,身體不斷往小孩靠近,而因為G不斷向前逼問,小孩不得不向後退讓。他也不知道後來的細節,按照檢察官問話的內容,他好像是出手將小孩推向牆壁,並且在小孩要閃避奪門而出之際,環抱小孩阻止他出門,而就在小孩嘗試掙脫時,G原本環抱小孩身體的狀態,就變成G勒住小孩脖子的情況。

就算事後衝突停止,G憤怒情緒壓制,但實在也是記不清楚當時的情況,好像有人報警,所以警察到家裡來。問了幾句話,就說是現行犯要馬上帶往警局,警局製作筆錄,G按照警察提問回答,從他的視角陳述當時情況。待了一個晚上,隔天又被移送到地檢署,檢察官問了一些類似的問題,然後又移送到法院。G最後就被送到看守所。

太太剛才辦理會客來看他,說小孩當天被勒到脖子都留有傷痕,然後說她有去請教律師,律師說G是家暴傷害,說開庭時要向法官保證不會再犯,並且讓法官相信,最好是能夠接受心理諮商,學習控制情緒以及和小孩、家人的相處方式。只是,一直到看守所主管表示時間到了,G都還是一頭霧水。然後帶著「當爸爸還需要花錢學習?」的疑問回房。

 

#相關法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

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