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北醫教授被控侵吞研發成果

 

涉吞研究成果申請專利,遭檢方搜索,訊問後重金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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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這一則報導後的10點分析及心得分享: 

1. 寫的蠻專業的(可能是檢調的新聞稿),專業的地方在於事實的描述完全跟著法律構成要件。

2. 承上,刑法342條的背信罪,主要的行為是「違背任務的行為」,在這一則新聞裡所描述的「違背任務」就是「北醫大及台大分別持有外泌體(exosomes)等幹細胞應用相關的研發成果,兩人卻將其基於職務所研發出的成果,私自拿去申請專利。之後,移轉給他人」。這部分描述得很清楚,讓人一目了然,很快進入主題重點(有很多報導,就算描述的過程都是事實,結果也不會成立犯罪)。

3. 至於「兩人利用這2項專利換取入股該公司1400萬股」的描述,就說明了黃彥華及林泰元背信的不法意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4. 而「兩人利用這2項專利換取入股該公司,該公司則向美國申請專利及商業化」就是說明了黃彥華及林泰元背信的結果(=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5. 關於申請專利以及專利移轉、獲得股份、股份的價金,都是客觀的事實。在訴訟攻防上比較沒有爭執的空間。

6. 真正的問題會是在於,背信罪的前提是「為他人處理事務」。換言之,行為人黃彥華及林泰元2人與北醫大及台大之間的契約關係。

7. 聚焦清楚一點,就是「黃彥華及林泰元2人與北醫大及台大之間關於外泌體(exosomes)等幹細胞應用相關的研發」具體內容是什麼、研究的範圍,將會是背信罪是否成立的關鍵。

8. 在科技領域,專業往往是分得很細,一個研究範圍,更可以切分出許多的次研究、衍生的研究。所以,黃彥華申請的「I」專利、林泰元申請的「M」專利。是不是在委託研究範圍內?就是本案要釐清的點。

9. 究竟黃、林二人成立背信?或是他們合法取得專利權利並享受專利權利?最終,就是要檢視委託契約的內容。也就是說,雖然黃彥華及林泰元受北醫大及台大委託研究,但就也不會是包山包海(當然也有包山包海的可能),具體的內容為何?就需要檢視雙方的契約內容。這也是過去我在審閱科技我委託研究(或授權)契約時,都會跟當事人確認並且要他們將研究(或授權)的內容描述得很清楚的理由。

10. 個人心得:如果沒有訴訟經驗的律師,或是經驗不足,在審約契約時,就無法預料日後可能衍生的爭執,當然就無法將契約妥善發揮功能,往往是寫了厚厚一本契約,但真正發生問題,卻找不到明確的約定內容,而無法有效掌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