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煎熬

刑法詐欺

 

兩年前,和近十年一樣的生活作息,S坐在店裡注視電腦螢幕,即時回應買家的詢問,或是招呼來店的顧客。在汽車售後維修零件市場裡。S堅信不論是原廠或是非原廠零件,只要是最適合顧客的零件,就是好的零件。所以S在這領域,藉由適切貼近顧客需求,而經營得頗有成績。

那一天午後,五名身著調查局背心的人進入店裡,帶頭的直接對S說明因為有人檢舉你賣假貨,所以他們依法偵辦。在S還來不及詢問原委之際,另外的人就已經進入裡面的倉儲區翻閱檢視。在他們控制住場面,帶頭的那一位調查官,才緩緩地出示文件,說要進行搜索,接著四處檢視店內倉儲區的各種零件,另外有一個調查官備份店裡電腦內的資料。

一番折騰,就說一些物品要扣押,然後「請」S在扣押物清單上簽名,並且「請」S跟隨他們回到調查處製作筆錄。他們有告訴S可以請律師到場,但S自認清白,完全沒有犯法,自然也就沒有聘請律師到場陪同的念頭。只是不諳法律的S,短短的半天,就面對法律系學生半學期課程裡要學到的法律程序名詞。被迫置身於完全陌生的領域裡,就像水槽裡待煎的魚,任人逐步醃製、下鍋、翻面,而配合著調查官主導的程序。

事後經朋友建議,S找了律師,並向律師詳細說明他所經歷的事情。律師分析其中所涉的法律問題,且在檢視S所發現在調查局搜索後出現在網路論壇上的攻擊言論等等訊息,顯然,是有人利用汽車售後零件裡的不同態樣及特殊性,刻意誤導調查局,讓調查局誤認S有製造、販售「假貨」欺騙消費者的犯行。

雖然只有一次冗長的訊問,卻遲遲沒有消息,S雖然堅信自己清白,但調查局發動搜索後,案件沒有經過檢察官不起訴,就不是結案。這種沒有壞消息,但也沒有好消息的漫長等待日子裡,S的行住坐臥之間,始終有案件纏身的牽掛,就像遭受文火煎熬一般,讓人吃的不香、睡得不甜。

等待一年後,調查局才將案件移送到地檢署。此時S有了律師的協助,已無搜索當日的徬徨不安,且相較於在調查站偵訊時的雞同鴨講,承辦檢察官就能理解S及其律師的答辯意旨,並在S補齊了當初調查局不予理會的貨品來源的證明、營業網站的商品標示內容後,給予S不起訴的處分,煎熬的日子終於結束。

#相關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